2006全国仲裁年会专题发言会议现场
  金秋九月,美丽的兰州清风送爽,2006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今天在兰州隆重召开。此次会议将围绕“始终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全力推行仲裁二次创业”这一主题展开。全国仲裁工作年会是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办,大中型城市承办的全国仲裁界的交流工作会。此次年会也是兰州仲裁委第一次承办全国性的仲裁工作会议。


2006全国仲裁年会胜利闭幕
 

兰州市法制办主任曹志兴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
 

厦门仲裁委员会张斌生发言
 

2006全国仲裁年会现场
 

武汉仲裁委员会高顺龄发言
 

淄博仲裁委员会刘强发言
 

青岛仲裁委员会袁光辉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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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曹志兴):
今天下午的会议议程完毕,大会休会。
[09-04 17:02]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15、仲裁规则的制订,《仲裁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有部分代表提议将本条修改为:"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示范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规则。"该提议得到一致认同。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09-04 16:50]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14、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送达难是实务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当事人特别是企业法人经常随意变更营业地址而又不进行注册登记信息变更,这显然有违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本意,为此与会代表建议在《仲裁法》第八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向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09-04 16:50]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13、关于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有的代表建议改为"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和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09-04 16:48]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实务界也认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在实践中有被当事人滥用的明显趋势,这种"一裁二审"的设计严重影响了仲裁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进行通盘考虑,重新审视原有的制度设计,建议删除此条,保留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既给当事人一种合理的程序救济手段,又有效制止当事人对程序的滥用。
[09-04 16:48]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12、关于不予执行制度的存废。《仲裁法》一经颁布,理论界即将大量的笔墨花在对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探讨上,一方面是讨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实行双重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探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二者是否重叠的问题。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应该仅限于程序监督,法院不能干预仲裁的实体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显然有违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且将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权交给基层法院的执行庭,降低了门槛,弊大于利。
[09-04 16:47]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同时与会代表还提出《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过长,应从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为宜。
[09-04 16:45]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11、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会代表提出应将《仲裁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改成"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本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因为这里"法定"一词界定不够明确,且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何理解"法定"在实务操作中恐怕难以统一。与会代表还一致提出,应该删除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根据民商事法律的基本理论,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有此要求也将难以操作,显然以此理由撤销仲裁裁决,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
[09-04 16:45]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10、关于证据的质证程序,《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与会代表提起,该条规定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不符合仲裁制度的特点。实践中,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发现有些事实还需进一步调查,要求当事人在庭后一定阶段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而补充的证据材料不一定需要通过再次开庭的方式进行质证,采用书面质证的方式完全可以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再次开庭会影响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基于此,与会代表建议将该条改为"证据可以在开庭时出示,也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后采取书面质证的方式。"
[09-04 16:44]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但是,对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决定主体,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代表认为当事人应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直接作出决定,另一部分代表认为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交由法院执行。鉴于目前仲裁实践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委员会并不作出决定,而是直接将该申请转交相关法院裁定执行,大多数代表倾向于仲裁前财产保全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
[09-04 16:43]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9、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会代表建议在该条之后增加"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大家认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实践证明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该制度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而且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讲,并不存在什么障碍。
[09-04 16:42]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8、关于受理仲裁案件的通知,《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与会代表建议,应明确规定为"书面通知当事人"。
[09-04 16:41]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与会代表提出参照第二十六的规定,在该条款后增加"否则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无异议。" 的内容。
[09-04 16:40]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出现诸如"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等类型的约定,均应视为有效的仲裁协议,不能因为没有列出某家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也有代表提起,应对仲裁协议进行明确的定义,可以规定为"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09-04 16:39]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6、有效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与会代表提出,应增加一款:"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书面形式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仲裁法》完全可以直接借鉴。另有一部分代表提出,应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改为"可以确定的仲裁委员会"。
[09-04 16:38]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5、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在"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之后增加"对全国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行业管理,其具体职能事项由该协会的章程规定。"
[09-04 16:38]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4、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登记,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将《仲裁法》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改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中国仲裁协会登记。"有的代表进一步提起,应将"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改为"仲裁委员会由中国仲裁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织",更充分体现仲裁机构的非行政化性质。
[09-04 16:38]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有的代表认为,仲裁委员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这样规定可以彻底打破仲裁的行政化,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体制问题;有的代表认为,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并非国际主流做法,仲裁机构应该享有豁免权,否则仲裁将成为一个风险行业,对仲裁和法律的权威反而是一种伤害。现有的《仲裁法》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坚决贯彻仲裁机构的民间化道路。
[09-04 16:37]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3、关于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与会代表认为,该条规定对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位,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问题是影响仲裁发展的"瓶颈问题"。虽然有这样的共识,但如何对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进行定位,与会代表争论较大。
[09-04 16:37]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2、关于仲裁案件审理依据,《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与会代表认为应在"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增加"尊重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理由在于仲裁采取专家断案,仲裁员为法律、经贸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审理案件时尊重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更有利于把握案件要领。如此规定,可以更加体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仲裁的生命力所在,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09-04 16:37]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对于《仲裁法》的具体修改意见,与会同志进行了逐条的讨论,现以最终形成的《仲裁法建议修改稿》为基础向大家做介绍。1、关于仲裁协议,《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改为"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大家认为,"选定"一词要求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准确,显然对当事人来说要求太高,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09-04 16:36]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修改《仲裁法》要充分考虑立法技术和权衡,要做到"精改"和"改精",着眼于解决我们仲裁工作今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不提倡颠覆性的修改,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长短结合。与会者也普遍认为不应大改《仲裁法》,应该抓住重点,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非改不可"的地方,这次要解决的应当是最要紧和最本质的问题,要重视修改的实效性。与会者还认为,不要盲目照搬外国的仲裁制度,对待西方的经验要持审慎态度,不搞简单的拿来主义。
[09-04 16:33]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09-04 16:33]
· 厦门仲裁委员会 张斌生:
在会议召开前,已由武汉仲裁委牵头进行了数月的意见征集,意见征集结果武汉仲裁委形成了详细的书面资料,参会的各家仲裁机构大部分也带来了书面的意见。因此可以说,此次座谈会中有关修改仲裁法的部分与会代表都做足了准备,发表的意见严谨而务实。
[09-04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