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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公布市直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

   定西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
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1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1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1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1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1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16.《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17.《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18.《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19.《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2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2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2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2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5.《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27.《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8.《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30.《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3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3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一条
3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34.《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35.《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36.《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37.《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3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39.《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
40.《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41.《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七
42.《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条
4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
44.《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
45.《甘肃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46.《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47.《甘肃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第四条
48.《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条
49.《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
50.《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51.《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5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5项)
1.建设公墓的审批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2.县以上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3.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的审批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
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初审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67)
5.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初审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69)
(二)行政处罚(31项)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7.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9.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8.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19.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0.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5.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6.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7.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8.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9.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30.擅自命名、更名、使用非标准地名,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1.违反规定,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确认(4项)
1.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2.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3.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4.复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7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3.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账户备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4.县以上社会团体印章、账户备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撤销弄虚作假骗取的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6.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7.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备案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八条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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