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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2、《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6项)
1、宗教活动场所、处所筹备设立的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2、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批准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5、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批准、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6、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15项)
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2、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3、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4、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5、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7、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8、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9、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0、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1、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12、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13、外国人违反《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劝阻、制止
法律依据:《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
14、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包装食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5、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的;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2项)
1、设立宗教社会团体的审查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2、朝觐穆斯林的审核
法律依据:《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