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出台三个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人士详解新政策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国林)8月2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索和解决,《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兰州市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近日集体出台,并从即日起开始施行。
8月2日下午,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三个崭新亮相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该负责人表示,三办法的特点是更趋人性化,亮点多多;新办法制定的相关条款细化明了,易于操作;预见性强,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强的政策弹性。
农民工亦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问:住房公积金申请缴存的范围都涵盖了哪些群体?
答:《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申请缴存范围方面有所扩大。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及其所在单位有条件的,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实际缴存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争议的,可按上年度参加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计算,或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集中管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
问:伴随着兰州企业改制的加快和深化,大量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新办法如何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众的公积金“落户”问题?
答:《兰州市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提出了应对性举措。为了保证该类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结算等业务不受影响,新办法规定,该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由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在其业务范围内委托一处银行经办网点设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对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中管理。住房公积金纳入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由管理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凭证》,并为其提供办理转移、提取等结算业务。
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进入重组单位或重组单位无法对其住房公积金实施正常管理的职工,可纳入托管户进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需要以个人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并入托管户进行管理。托管职工需要以个人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并入托管户进行管理。破产、关闭企业职工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纳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集中管理。
仅仅根据目前企业改制的进度,兰州可能有数万职工将要纳入“托管户”进行统一管理。
职工遭遇7种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职工家庭若遭遇严重困难,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其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制定的各项条款极富人性化。职工在遭遇7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一年(含)以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需要支付房租的;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住房公积金经申请可提高、降低缴存比例也可以缓缴
单位资助最高不超15%
从2002年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资助部分统一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存比例7%不变。8月2日,记者却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了一个新情况,根据新近出台的《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符合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提出申请报告,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兰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的住房公积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5%。
据了解,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合法经营、效益突出、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的或事业单位有合理资金来源的。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虽然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困难单位(企业)的。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属于关、停、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企业)的。
住房公积金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有变化必须通过申请,首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之后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控制在兰州市现行政策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即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10%,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最高控制在15%以内,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单位资助比例相应调整,在7%—10%的幅度内由企事业单位选择确定;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降低的比率须报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核定。
编辑:连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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