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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首例“串子纠纷”案在白银一审宣判
字体大小 我要评论】 新华网甘肃频道(2008-07-02 15:28)      来源:兰州日报

    新华网甘肃频道7月2日消息 兰州日报讯 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北首例“串子纠纷”案因该案本身的特殊性而启用普通程序进行二次开庭审理。在审理中,被告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最后,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28.4万元以及部分误工费和经济损失。

    启用普通程序进行二次审理

    今年3月21日,法院以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再加上被告一直不愿意调解,因此该案一直“悬而未决”。昨日,平川区人民法院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次审理。

    经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月7日,原告雒喜彪、徐小兰夫妇与刘成勇、马朝秀夫妇在被告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各顺产一男婴,在母婴被分室看护过程中,由于管理原因,致原告两家人的新生儿被互换,最后原告两家人各自领走了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的婴儿。随着孩子的成长,原告雒喜彪、徐小兰夫妇发现自己的“儿子”相貌体态并不像自己,便产生怀疑。在2007年6月下旬和2007年8月初,雒喜彪夫妇两次对家人进行DNA鉴定,确认了从医院领回来并养育了16年的“儿子”与其无血缘关系。被告配合雒喜彪夫妇查阅当时产子及同时住院产子人员的病例档案,查找当时有可能发生“串子”的相关人员的住址,最终找到了刘成勇夫妇家。经过DNA鉴定,结果确定两原告之“子”互为双方亲子。

    精神赔偿、道歉成为焦点

    昨日庭审中,虽然被告对自己在管理中存在过错造成两家串子一事并无太大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额过高,没有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被告认为,再进行公开道歉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被告辩称,被告只愿意承担原告在寻子和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误工费用则需按照国家同行业标准计算。对于精神损害抚慰赔偿,被告称,医院虽有过错,但不是主观故意。事发后,被告也能积极配合帮助原告寻子;其次,两家孩子都已找到;第三,被告是一家非营利性机构,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此前媒体已对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对原告当庭道歉一事做了报道,因此,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再次要求被告在媒体上道歉已经没有必要和意义。此外,在媒体上指名道姓、规范性的语言道歉,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希望原告慎重考虑。原告则认为,在判决书中要求被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是一种基本诉权的体现,两个孩子已经受到伤害,只有被告公开道歉,才能使孩子受伤的心理得到慰藉,同时也说明了当初抱错孩子不在其父母。

    平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负有完全责任,构成侵权,应赔偿六原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实际经济损失。对于六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已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已向6名原告表示了诚恳道歉,且该行为已被有关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因此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6原告获赔精神抚慰金28.4万元

    由于原被告双方坚持己见,被告也不愿意调解,法庭最后经过20多分钟的合议之后,当庭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雒喜彪、徐小兰、刘成勇、马朝秀精神抚慰金各46000元,赔偿两名孩子精神抚慰金各50000元;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雒喜彪、徐小兰包括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实际经济损失19984元,赔偿原告刘成勇、马朝秀的误工费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共获赔30.5984万元。案件受理费15125元由被告承担6719元,原告雒喜彪夫妇承担4211元,原告刘成勇夫妇承担4195元。

    

    编辑:赵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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