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甘肃频道6月27日消息,倍受社会关注的大青山案,在一审开庭后由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两次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6月26日,此案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当庭李旭东的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旭东犯有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不能成立,罪名也不成立;指控其构成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300万元用于联合开发项目是事实
庭审中,李旭东的律师对公诉人认为,贷款1300万元除了支付转让项目费350万元外,其他资金均未用于“信合大厦”项目的观点予以否认。通过这次补充侦查,公诉人承认了“信合大厦”项目的存在,也承认了“农信合”曾组织有关人员对“信合大厦”项目进行了考察,后来双方口头约定投资1300万元进行联合开发该项目的事实。至于1300万元贷款之所以未能偿还,主要原因是荣达房地产公司经营亏损造成的。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出具的64份关于“信合大厦”的支出的凭据,已经充分说明荣达房地产公司在“信合大厦”项目中的投入及损失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1446万元是否能定性成贷款诈骗
该辩护人表示,荣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市商业银行(原荣达信用社)的贷款总额为2900万元左右。到起诉之日,约有2000万元未能偿还。起诉书之所以指控1446万元构成贷款诈骗,主要理由是抵押物不真实且未办理抵押登记。这样的指控理由是否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六笔贷款,逐一分析,证明从这笔贷款抵押、质押的情况不存在抵押或质押虚假的情形。荣达房地产公司用房屋租金抵顶过借款,虽然公诉人否认这一事实,但公诉人这次补充的证据却证明了这一事实。如:兰州商业银行2001年12月24日进入荣达房地产公司的租金216117.2元,就抵顶了利息(后面所附的三张收取利息的凭证就是根据)。同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诈骗1446万元的这一观点表示缺乏法律根据。荣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持股1000万元,据省法院委托审计结果,大青山公司如果要退出大青山土地开发,至少应当得到3350万元的清偿。这些清偿足以偿还银行贷款;如果兰州市大青山公司土地开发公司继续开发大青山土地,预期利益达3亿元以上,偿还银行贷款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有还贷能力和有还贷条件是有区别的。荣达房地产公司就属有还贷能力但当下没有还贷条件的情形。因此,起诉书指控李旭东构成贷款诈骗罪不能成立!
律师:四个疑点让合同诈骗罪难立足
关于合同诈骗的问题,该律师补偿了四点意见:高速路所占土地上,究竟有没有附着物?取得补偿款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李旭东在大青山公司的身份。兰州大青山公司有没有取得补偿款的资格?来说明所谓的合同诈骗不能成立。并通过具体的事实证据证明李旭东所谓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能成立。关于偷税漏税问题,该律师表示如果荣达房地产公司确实存在偷税和漏税的问题,李旭东也只能从法定代表人的角度承担刑事责任。
李旭东
现年48岁,大专文化,原甘肃荣达公司法人代表、董事兼总经理,大青山公司董事。2006年4月27日,其因涉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偷税犯罪被省公安厅立案侦办。由于李旭东一案的特殊性,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指定该案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记者 张烁)
编辑: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