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扩大应急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省政府备案。
3.3.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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