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3.1预测与预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以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主要依托气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3.1.2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发布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州。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市州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省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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