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应急预案体系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省政府备案。
(4)市州、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主要研究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下同),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承担省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3专项指挥机构省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3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市州、县市区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专家委员会(组)省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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