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敦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敦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议案审查工作。
二、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敦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敦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敦煌市人民政府、敦煌市人民法院、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在敦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四、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向敦煌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为便于转办,要求议案一事一议。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之前,提出议案的单位或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在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七、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交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各接收单位必须在半年内向代表直接答复处理结果,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编辑:范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