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司成宏)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将通过多种渠道为孤儿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据初步统计,我省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1.1万人。据悉,该《通知》首次涵盖了孤儿在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并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优惠措施、法律援助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乡散居孤儿可纳入低保、“五保”
根据《通知》要求,城乡散居孤儿要分别纳入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范围。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集中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内抚养,也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
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成年后,凡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对流浪乞讨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进行保护性救助。
同时,应把孤儿的就医纳入公立医疗机构济困病床管理范围,实行“两免一减”(免除挂号费、床位费,减免医疗费用)的统一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
教育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实行“两免一补”(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助学金”等现有的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保证其不因贫困而失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之一,纳入当地的就业工作规划。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优先安排
建设(房产)部门应妥善安排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成年孤儿的住房问题。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其中的残疾人员,可优先申请实物配租住房和优先购、租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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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保障的主要对象: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编辑:姜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