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是指可以利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全民所有,必须依法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 敦煌市水务局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对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
第四条 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市水务局负责全市的取水登记、审查、发放许可证、收取水资源费等工作。
第五条 凡市辖区内直接从河流、水工程内取水或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水务局统一进行综合考察与调查评价,提出开发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市水务局备案。
第七条 用水量较大的专业用水规划,经市水务局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照合理用水和科学用水的原则。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期、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综合平衡水资源,科学利用地表水,控制超采地下水,以优化管理为目标,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九条 限制发展高耗水量的工业企业。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水务局批准,核定供水量,并采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十条 凡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必须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并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兴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正式取水许可证。新建工程对水资源造成破坏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负担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及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计划用水制度,辖区所有单位都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均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给。
第十二条 全市的水资源费分工业、城镇生活、生产、农业灌溉,由市水资源办公室直接收取。
第十三条 水文、城建、旅游、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质矿产等部门要配合水务局做好水资源的研究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水资源研究、开发、利用和保护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环保局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测和监督管理。禁止向河道、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源地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及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禁止倾倒垃圾。
第十五条 保护自然植被。在水资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渠道统一规划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禁止在泉域、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开荒、毁泉、打井、爆破、葬坟、淘金、放牧等。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要监督、监测水资源利用现状,监督管理水质,保护好地下水及泉域的观测设施、并按规定时间认真观测,定期取样化验,严格管理程序。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七条 引提地表水用于农业的,由所在地水利管理所(站)向市水务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引提地表水用于工业或人畜饮水的,由引水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水利管理所(站)申请,经审查后报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农村提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单井为单位向所在地水利管理所(站)申请,经审查后上报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城市提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单井为单位直接向市水务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下列取水免于许可登记:
(一)为家庭生活及家禽、家畜饮用分散取水的。
(二)用人力(手压泵)、畜力(水车)和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土井)。
(三)无自建引取地表水和抽取地下水设施而使用自来水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取水登记表,取水单位填写的登记表要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取水个人填写的取水登记表,要由取水者本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取水登记表及附具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取水名称、地点、方式和用途是否与原批准的一致;取水量及年分配是否合理;用水设施及节水措施是否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效果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对取水申请及取水登记表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取水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取水单位和个人补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凡经市水务局批准许可,并发给取水许可证,在市境内引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取水的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直接从河流、泉源、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取水的;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三)其它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
(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利发电按实际发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二)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半年征收一次,农业用水一年征收一次。敦煌市财政留成80%,上划酒泉市财政10%,省财政10%。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水资源保护及监测,水源建设和节约用水,水政水资源管理。
(一)水资源保护及监测具体使用范围:
1、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划定地下水限采区、超采区、保护区,地下水水质保护、治理;
2、地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排污调查摸底,城市、城镇饮水水源及水源地保护,农村饮水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3、水质监测网站建设、设备购置,河流及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水质监测规划。
(二)水源建设和节约用水具体使用范围:
1、城镇生活供水工程建设,乡镇生活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解决农村生活用水工程;
2、工业生产节水工艺改造,农业生产高新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生活建设综合试点补助。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具体使用范围:
1、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水利执法队伍建设补助;
2、水法宣传、教育、培训,水利政策研究工作;
3、同级征收水资源费工作经费;
4、水资源规划、调查评价,水量调度、编制分配方案,编制水资源公报、水质公报,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水资源需求管理研究;
5、省政府、水利部确定的其它重要项目。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为水资源管理专用资金。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财农〔2006〕16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资源费使用办法的通知。由市水务局编制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连年结转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可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水法规和本办法,市水务局和其它部门可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做如下处理:
(一)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责任赔偿损失或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5000-1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变污染现状。劝阻无效的,查封其取水设施。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危害水资源保护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毁坏水文、水质监测及地下水观测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害价值外,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打井、破提、开渠、提引取水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可以并处警告和2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2)不按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的;
(3)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6、拒交或拖欠水资源费的,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外,并从市水务局通知10日起按月加征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取水或查封取水设施,直接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威胁、辱骂、殴打水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煽动闹事的,拒绝市水务局检查和执行方案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复议和起诉,既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水务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天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依据和参考文献
1、敦煌市人民政府敦政发(1992)62号关于印发《敦煌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等四部水行政法规的通知
2、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财农〔2006〕16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资源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引用《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4、第二十六条征收标准。引用《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编辑:范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