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建立水市场,加强农业用水的交易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甘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水权交易原则
水权交易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要遵循依法交易原则;二要遵循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原则;三要遵循政府宏观调控原则;四要遵循运用市场调节原则;五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及互惠互利原则。
第二条 水权交易范围
水权交易范围限于工程条件允许的农业灌溉用水,也包括适当比例的农业用水向非农业用水转移。
第三条 水权交易条件
(一)各用水户必须交纳水费、水资源费和其它各项费用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农业灌溉必须采取各种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益,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高新节水技术,发展高效农业,通过以上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进行交易。
(三)灌区分配给用水户的水量,在满足灌溉需求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以进行交易。
(四)200m3(含200 m3)以下的水权交易时达成口头协议;200-1000 (含1000m3)的水权交易时签订书面协议;1000 m3 以上的水权交易时签订交易合同。
第四条 灌区间水的交易程序
(一)灌区与灌区之间在满足本灌区农业灌溉用水的前提下,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量可以进行交易。水量在10 万m3 (含10 万m3)以内的,经市水务局批准同意后进行交易,水量在10 万m3 以上的,经市水务局核准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交易。
(二)乡(镇)水利站之间交易在满足各乡(镇)农业灌溉用水的前提下,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量可以进行交易。水量在1 万m3 (含 1 万m3 )以内的,经所在灌区管理所批准同意并报市水务局备案后进行交易,水量在1 万m3 以上的,经灌区管理所核准同意并报市水务局审批后进行交易。
(三)村与村之间及村组以下交易,在灌区监管下进行。其中属同一渠系交易的,双方共同向所在渠系水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渠系水管机构核准同意并报所在灌区备案后进行交易,同一灌区不同渠系之间交易,双方向各自所在渠系水管机构提出申请,经两渠系水管机构协商同意报灌区核准后进行交易;农户之间交易,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监管下进行。
第五条 水权交易价格限额
水权交易必须以市物价局核定的水价为基础,农业灌溉用水交易价不得超过正常水价标准的3 倍。
水权交易所得收入,作为节水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节水工程的建设。
第六条 水权交易方式
水权交易双方通过水票的流转完成水的交易,交易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 招标方式
(二) 拍卖方式
(三) 双方协商方式
(四) 水管单位回购的方式
第七条 水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一) 敦煌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市场的宏观调控工作。
(二) 灌区各灌所、水利站负责本辖区内水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 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本协会范围内水市场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交易制度由敦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以上制度参考《张掖市农业用水交易指导意见》,制度中有关水量交易数字根据我市实际估算,需要讨论。
编辑:范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