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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墓地乞丐”还是“民间艺人”?
  新华网甘肃频道( 03-28 19:20:10) 来源:中国网

    2007年3月24日,在南京郊区一个墓园里,一些手持乐器的“墓地乞丐”在前来祭扫墓地的市民旁弹奏乐器乞讨钱财。 中国农历“清明”节气渐近,这些乞丐别出心裁地来到墓园乞讨挣钱。

    清明节将至,人们纷纷前往墓园给逝去的亲人祭扫墓地,以寄托自己的哀思。在南京郊区一个墓园里,一些手持乐器的人站在前来扫墓的市民一旁,弹奏乐器换取报酬,怎么能叫“墓地乞丐”呢?他们不是没有任何付出的乞讨,他们是通过自己的演奏,抑或说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同样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称这些人为乞丐有歧视之嫌。

    这些所谓的“墓地乞丐”,完全可以纳入“民间艺人”的范畴。在国外有许多游荡于街头的演奏者,他们在国外人的心目中,就是街头艺人、街头艺术家,同样受到人们的尊重。

    这几年,在国内的许多城市的街头、闹市区,我们也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民间艺人”,有的人演奏水平亦是相当的好。这些人在通过卖艺换取报酬的同时,却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有的人将其看作是乞丐,有的人甚至认为这些人是不干正事,有的城管执法者将这些人当作无业游民四处驱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应转变观念,只要这些“民间艺人”,或者叫“街头艺术家”、“街头艺人”,是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就不该鄙视他们,而是应为这些人的这种谋生方式提供方便。

    清明前后,这些“民间艺术家”把演奏的地点由街头搬到了墓地,既说明了他们寻找市场的能力,也说明了这是市场的需求。在墓地,在逝者亲属的面前,为逝者演奏一曲生前爱听的歌曲,抑或演奏一曲寄托逝者亲属衷肠与哀思的歌曲,自然会受到逝者亲属的欢迎,演奏者由此得到相应的报酬,又有何不好呢?怎么能说他们是“墓地乞丐”呢?谋生的渠道多种多样,只要合法,都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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