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新华网甘肃频道(2007-03-12 09:34)      来源:

    为认真解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行车被盗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自2007年3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下同)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平安建设决策部署,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管理,重在治本”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预防自行车被盗问题的各项措施,强力推进自行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广大群众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防范和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落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做到:盗窃自行车高发区域、部位得到及时整治,自行车被盗案件明显下降;居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设置自行车存放库,在繁华商业地段街道两侧和公共交通转乘站(点)增设公益性自行车集中存放点,并设专人看管;依法取缔非法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及收购赃车的废旧收购点、自行车维修点;自行车管理办法科学完善,群众自防意识普遍增强,群众不购买来路不明自行车;对自行车实行源头管理,落实生产企业车辆编码、销售企业报备购车相关信息等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打击的重点对象

    1、盗窃自行车团伙。

    2、收赃场点业主。

    3、销赃场点业主。

    4、发现自行车窝赃而不报告的出租房主。

    (二)整治的重点方面

    1、非法交易自行车的旧货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等场所。

    2、收赃销赃的自行车维修点。

    3、易发生自行车被盗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4、易作为窝赃场所的出租房屋、废旧仓库、施工工地。

    5、自行车被盗和销赃相对严重的市、州所在地。

    (三)强化的重点工作

    1、自行车基础管理。研究解决自行车的销售、交易、运输、销毁、报废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问题。

    2、自行车日常防范。研究解决日常生活中自行车存放、看管等安全防范问题。

    3、加大查处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分子。

    4、加强监控及教育。努力减少诱发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的因素。

    四、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

    宣传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简称《通告》),在全省城镇、乡村的各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区等张贴《通告》,发动群众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鼓励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自行车被盗后主动报案。

    (二)摸底排查。公安派出所、刑警队要对近年来本地发生的自行车被盗案件进行清理统计、分析归纳,查找发案、销赃、非法交易的规律特点,明确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打击、防范、管理等工作。

    (三)查处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涉及自行车被盗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利用合法身份作掩护的违法犯罪人员。要通过组建专门力量、串并案件、阵地控制等措施,提高查处打击效能。

    (四)取缔非法。各地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大对自行车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落实自行车来源登记、手续审核、出厂查验措施,依法取缔自行车非法交易市场和黑市交易,堵塞盗窃自行车的销赃渠道。

    (五)巡查防控。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会面的治安巡查,采取设卡盘查、便衣巡查、蹲点设伏等多种形式,搞好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及易发案地区的预防与控制。

    (六)防范指导。各地综治办、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内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完善自行车停放、保管、监控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具有较强防盗性能的锁具,为搞好防范奠定基础。

    (七)源头管理。各地商务、质监部门落实自行车生产企业车辆编码要求,落实自行车销售企业登记购车者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车辆信息并报备要求,建立自行车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尽快建立自行车被盗信息管理系统,并健全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比对机制。

    (八)完善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依法制定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研究打击处理盗窃自行车及销赃、窝赃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

    (九)责任追究。要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对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

    五、职责任务

    (一)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警务建设,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严厉查处打击盗窃自行车及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人员。依法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被盗自行车信息管理系统。

    (二)综合治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群防群治,共同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

    (三)建设部门。督促落实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划居民存车处,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高安全防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自行车的存放、看护等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旧货流通的规范管理。督促、建立旧自行车经营主体对销售、购买自行车人信息登记报备制度;督促、建立自行车销售企业对购车人信息登记报备制度。

    (五)工商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自行车维修点的监管,取缔非法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六)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行车编码规则,督促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车架编号,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备,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管理。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各地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构,完成组织、宣传、动员、部署工作。广泛张贴《通告》,动员群众参与。

    (二)打击整治阶段(3月11日至6月15日)。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派出所为基础,整合各方面力量,落实防范、管理、打击、查处措施,抓现行、打团伙、掏窝点,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自行车返还活动,适当集中返还追缴的自行车,展示治理效果;集中为群众登记现有自行车信息,宣传自行车安全防范常识。

    (三)建章立制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根据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自行车管理方面漏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制定自行车管理办法,完善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四)总结表彰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地要依据工作考核标准,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自行车被盗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严重影响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风气,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各地要从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迅速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省上成立全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三)协作配合。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并积极争取法院、检察机关的支持,共同搞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

    (四)上报情况。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各地要于每月25日前上报《甘肃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并于7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破获的重大案件及遇到的问题、经验做法,及时上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

    (五)落实责任。要严格自行车被盗案件登记制度,落实各环节责任单位,建立防范、管理、破案、查处责任制。将自行车安全防范、查处、打击等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工作考核,严格奖惩,提高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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