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讲话
新华网甘肃频道(2007-03-12 09:27)      来源:

在全国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 凡     

    (2007年2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非常重要。刚才,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对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我表示赞同。下面,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我谈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

    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之称。自行车对于解决人民群众“行路难”、改善空气环境等,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自行车被盗问题日益严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损害了城市形象和社会风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积极行动,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尽心尽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专项行动全面推向深入。

    二、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从取缔非法交易、清理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推动旧货业发展等工作入手,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这项工作。

    (一)加大力度打击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自行车维修点的监管,依法取缔“黑车市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被盗自行车,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旧自行车系赃物或涉嫌赃物的,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对符合旧货经营(含旧自行车)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旧货物品登记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对自行车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坚决把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清除出市场;要充分发挥“12315”综合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措施推动旧货(含自行车)业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旧货(含旧自行车)业,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推进节约消费、科学消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合法的旧货(含自行车)业经营活动,鼓励开办旧货连锁商店、调剂商店等各种业态的旧货企业;对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加强信用监管,指导它们提升“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诚信社会共同努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执法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本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管理,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制。各级工商机关要将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人员力量“五落实”;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基层抓好检查督办,推进专项行动全面铺开。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材料报送省(区、市)局,加强请示、汇报。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执法工作成效;加强与质检、商务、建设、综治办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行政指导,支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向社会大众宣传“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

    同志们,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力推动这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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