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化司法生态孵化"鸳鸯判决书"
  新华网甘肃频道( 12-26 19:12:52) 来源:中国律师网

    编者按:同一案件中,对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诸多不相同的内容,将对原告有利的送给了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给了被告。6月4日,炮制鸳鸯判决书的当事法官,荆州中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陈新华被开除公职。这条新闻使我们想起了若干年前,甘肃某法官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作出判决,结果,那一款压根没有,纯系法官杜撰。我们不禁要问,这些法官到底是怎么了?--“这些法官不独胆比天大,而且智同白痴,叫人叹为观止”。

    

    案件回放

    

    1997年10月,原荆州市渊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荆州市科发宾馆,将科发宾馆9楼的餐厅、舞厅承包给了被告段平。1998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2000年12月30日,荆州中院才将此判决书送达原告和被告。

    今年1月13日,原告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4月29日,省高院重审此案时,原告提出赔偿其2.1万元损失费用,但法官发现其上诉状中没有这一请求。原告大吃一惊,称肯定有,且已提交了光盘证据。

    经对比发现,送达给原告和被告的判决书,内容竟然有一些不同之处,比如,对原告要求的:“2.1万元的损失”,在给被告的判决书中,是“原告诉称物品损失及其他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在给原告的判决书中则为:“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2万元、衣物损失费     

    来龙去脉     

    ◆“糊涂”法官开出“鸳鸯判决书”

    1998年,双方因合同等发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2000年6月27日,荆州中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后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荆州中院法官陈新华开始担任重审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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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鸳鸯判决书”出笼前后

    6月2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发现此鸳鸯判决书的原告杜元柏。杜元柏说,在这场持续了5年之久的马拉松式官司中,他没给陈新华送过礼和现金,但他承认,有好几次请陈新华吃过饭。

    据他介绍,发现判决书中的蹊跷纯属偶然。他说,虽然上诉时,他隐隐感觉判决书有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也只能是猜测,理由很简单,他没见过被告的判决书。巧合的是,他和被告代理人是同学,这才拿到了被告的判决书,两相比较,发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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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法裁判炮制鸳鸯判决书 糊涂法官受审

    据介绍,审判将在今天上午8时30分开始,由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担任公诉,由汉江中级法院审理。审判长是汉江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张军。被公诉的人分别是:陈新华、陈时中、钱振华、刘宏喜、周琳(女)。这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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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鸳鸯判决书”案宣判 当事法官被判17年

    前日,汉江中院作出判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陈新华有期徒刑4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以贪污罪判处刘宏喜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贪污罪判处陈时中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钱振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周琳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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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鸳鸯判决书”如何顺利出笼

    记者从日前的庭审中得知,原告荆州市渊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为讨好陈新华,许诺将在建的桑拿部给陈新华的关系人陈某承包(杜后来未兑现)。同时,此案的被告段某也多次找陈做工作。陈新华左右为难,便对同一个案子下了两份判决书,给原告的对原告有利,给被告的对被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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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智底线何以让法官踏破     

    杨涛 本网特约评论员     

    为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法官竟制作两份内容不同的“鸳鸯判决书”。前日,荆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陈新华,与该庭其他4名工作人员接受判决。(《楚天都市报》8月5日)

    我一向认为,那些愚蠢至极的事情只可能是那些没有文化而又利欲熏心的市井小人才能做出。居庙堂之上、执国家公器、断天下事非的法官“大人”,是绝对不可能做那些踏破理智底线的事情。不过,这一想法给荆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陈副庭长给打破了。他居然在同一案件中制造了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书,给原告的和给被告的内容完全不一样,并还分别寄给原被告。而任何有理智、没有上过学的人都能想得到,判决是要执行的,这原告去向被告要钱或者被告向原告要钱,判决书是要给对方看得,这一对,不就什么都露馅了吗?

    这一堪称可以上吉尼斯傻瓜世界纪录大全,踏破理智底线的事情,让我们感到不可思议。堂堂法官做出如此低智商的事情,真正的没有其他解释,就是四个字“利令智昏”,被金钱的诱惑冲昏了头脑。在这场官司中,原告答应给他好处,被告也给他做“工作”,他又想“吃了原告吃被告”,还想两边都不得罪,于是根本不顾后果、荒唐的“鸳鸯判决书”就新鲜出炉了。

    我相信,这份“鸳鸯判决书”是我们陈副庭长一时头脑发热,做出的让他自己在日后也追悔莫及的事情。但是,根子上应当有其深刻的根源。尽管说,法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今天,并不独立,但是,由于法官是居中裁决他人纠纷的第三者,是掌握国家审判权的司法官,因此,相对于许多当事人而言。权力不可谓不大。然而,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法官受地方的干涉较多,不能完全做到独立办案;另一方面,针对法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也少,法官违法乱纪的事情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一些地方,法官仅仅是吃当事人的饭、抽当事人的烟就算很廉洁了,有些法官贪污受贿数额令人瞪目,有些法官仗势欺人、不可一世。当然,在某法院,也出现“鸳鸯判决书”的事情,只不过是利用法院的案号为银行销去呆帐,然而再去执行贷款人,银行与法院分成,做的更隐蔽些。而每年发生了多少法官徇私枉法的事情,真正得以查处的却不多。

    因此,我以为,正是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不严密,同时能有力查处他们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又不力,一些法官们胆子越来越大,于是陈副庭长会做出如此愚蠢的事情,这一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恶化的司法生态孵化了“鸳鸯判决书”

    不知博识者能否举出先例,倘属首创,这“鸳鸯判决书”兴许能在世界法制史上大书一笔,或者拿它个基尼斯记录。记得若干年前,甘肃有个法官,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作出判决,结果,那一款压根没有,纯系法官杜撰。杜撰固属大胆,似乎还不至于弱智,因为他料定原、被告双方未必研究过那部法。法庭宣判,他们还敢不信?要不是遇到一个较真的主,法官只管照这杜撰的判决去执行,未必就会露出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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