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日前派出督导组,深入非典疫情较重地区督促市场价格检查工作。目前,各地已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8日公开曝光9起典型案例,分别被施以1万至20万元的罚款,有的被责令停业整顿。
非常时期,非常措施,此乃古往今来的惯例。例如,同为抢劫行为,趁火打劫者理应罪加一等;同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发“国难财”者理应加倍惩罚。对于借“非典”之机哄抬物价、兜售假冒伪劣的不法商家,政府给予的处罚、整治力度确实比平时大了一些,但笔者以为仅此还远远不够。
这种不够,是极需要把“非典”时期和平时联系起来进行认真反思的,那就是:某些不法商人之所以肯冒、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抢抓“非典”良机大捞一把,甚至把卫生纸、烂布条填进口罩,就是因为平时造就的胆量和经营思想在非常时期的集中表现。
正像“非典”已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违反者将受到刑事追究以至被判最高7年徒刑一样,对于趁“非典”流行之机大发昧心财、造成严重后果者,也应依据《刑法》判其入狱。
实际上,对这类现象的处置并非如此:其一,保证供应、平抑物价、制止假冒伪劣等等,主要停留在政府下达行政指令上,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重点打击涨价行为。问题是以什么原则和依据、如何进行打击呢?相对于法律,行政指令毕竟多显“随意性”和非威慑力,而且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
其二,对近期出现的此类现象,主要以经济处罚为主,且执行偏轻。例如,济南市物价部门在对65个药店进行检查后,发现57个药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除了责令其“整改”外,仅对其中两个不明码标价的药店处以1000元罚款。57个药店造成的社会危害究竟有多大?肯定无法用2000元罚款“量化”之。“非典”时期,有关药材、药物、防护用品的需求呈现一种非正常增加状态,而不法商贩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大做文章。非常时期破坏市场秩序、大发昧心财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不良商业行为,而是直接扰乱、阻碍着防治“非典”这一系统工程的整体运行。
仅仅以正常时期的思路和处罚力度整治这种现象,显然是难以奏效的;从非法行为危害程度和受惩罚程度的对应关系看,也是有欠“公平”的。例如,由于“非典”时期人们购买消毒、防护用品时饥不择食,不法商贩趁机涨价或兜售假冒伪劣,其商业道德缺失的恶劣程度以及对消费者的损伤程度,就大大高于平时。假如不法商人赚大钱比平日容易了10倍,那么,其对社会构成的整体危害一定也增加了10倍甚至更多。
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不仅检验着政府的公信力和应变能力、组织能力,检验着民族精神和公民道德水平,检验着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的程度,也检验着中国现实的立法水平、立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检验之后应该是反思,例如,兜售假冒伪劣、扰乱市场秩序现象为何多年来一直不能有效遏制,是不是我们在整治思路、途径和力度上存在问题?
可以借鉴的实例不难找到。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生产者、销售者除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外,还要处以5年以下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则可高达500万美元。法国法律规定,假冒违法者可判处两年监禁,罚款100万法郎。
中国的商人尤其是小商人也许交不出100万美元的罚款,但中国的监狱并没有爆满。既然不法经营行为危害了消费者和社会,不法者就应该付出相应代价,而我们的立法、执法者似乎显得比较宽容和“仁慈”,而且似有一种偏好:凡遇各种假冒伪劣、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首选的措施是罚款。这样,不仅会给不法商人一种默许和暗示,也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次被罚,不法者可继续违法甚至加倍找回来,为下一次被罚留下了铺垫。如此一来,不法商人总有钱可赚,有关部门则总有不竭的“财源”,如此“相得益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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