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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实施严格审核。国务院审改办先后四次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摸清了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的底数。为了确保审核工作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进行,国务院审改办先后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开展了审核试点工作,摸索总结了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制定了《项目审核工作规程》,明确了审核的具体环节及操作要点;对资质资格类审批项目、前置性审批项目,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的处理,提出了操作性比较强的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采取审核承办人初核、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办公室研究审议的办法,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对复杂疑难项目,组织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和管理相对人进行多角度论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组织座谈讨论,并发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项目,反复听取意见,加强沟通协调。
二是对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作了处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超过一半。国务院68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原来共有审批项目3605项。2002年10月、2003年2月和2004年5月,国务院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审批项目;对涉及9部法律的11项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和调整的建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上述9部法律的修正案。至此,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取消和调整这些审批项目,为更加合理地界定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中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国务院审改办正在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审核论证,争取近期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项目。
三是保持上下衔接,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已经形成。2005年,国务院审改办适时将工作重点从国务院部门转到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通过督促检查、政策指导等方式,抓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上下衔接。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提出了本系统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区、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分类作了处理。总的来看,大多数地区较好地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上下衔接工作比较到位,形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管得到加强。针对一些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及时提出了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取消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
五是加强监督制约,行政审批行为日趋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保留审批事项的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不少地区和部门结合政务公开,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的机制,如深圳、苏州等地建立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与不当的审批行为。国务院审改办、监察部对这一有效做法在全国进行了推广。
六是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改革工作。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关于搞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30多个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明确了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对涉及的重要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在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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