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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交通局原局长侵吞公款被判10年

    李梅松

   今年48岁 辽阳县交通局原局长 鞍山市人

   2005年8月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王某(李梅松情人)

    今年33岁 黑龙江人

   原系辽阳县公路规划设计所出纳员,2005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孙某

    辽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

    曾受李梅松指使从基建财务账中借出30万元,并帮李梅松用虚列工程款的手段将钱核销

    满足情人王某的花销,辽阳县交通局原局长李梅松将30万元公款侵吞。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李梅松犯贪污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情人王某犯包庇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月至2005年5月,李梅松曾担任辽阳县交通局局长。

    2002年初,辽阳县交通局筹建交通运输综合大楼,由下属辽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孙某负责基建工作,由交通局会计李某担任基建会计,征得辽宁省交通部门的资金支持。

    2003年1月27日,李梅松以答谢某领导为名,指使孙某从基建财务账中借出现金30万元。次日,李梅松在办公室令孙某将这笔钱以王某某(其情人王某的父亲)名义存入银行。

    该款项后来被李梅松的情人王某转存并挥霍。

    2005年5月,李梅松调任前,又与孙某等人研究用虚列工程款的手段将此款核销。

    案发后,王某谎称该款为其个人所有,拒不交待该款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梅松任辽阳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3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提供虚假证言掩盖李梅松罪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李梅松提出其与王某不是情人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梅松庭前多次供述与王某的情人关系,虽当庭翻供,但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编辑:朱霞

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
时间: 2006-11-02
一审判决:李梅松犯贪污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发生在云南省思茅市景东县的社保资金系列案在当地引起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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