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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多少精液才可以立案

    海口女职员陈燕在一次建立业务关系的饭局后,被海口市某局副科长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强奸了,事后向警方报案并把沾有杜某精液的纸巾提供给了警方。但海口市某公安分局称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不予立案。(10月13日海南特区报)

    写下这个题目时我自己也感到有点唐突,对一个强奸报案不予立案的理由竟然是精液量不够,真是荒唐至极。但是这样的事就发生在海口市的某公安分局。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虽然我们不能认定报道中的当事人杜某一定犯了强奸罪,但是公安机关起码应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物证先行立案,然而进行侦查,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犯罪现场,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法医鉴定,进行体液检验等,从而进一步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强奸罪。而现在海口市某公安分局却以“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为由不予立案。

    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检查只能在立案后进行,所以一旦不立案,强奸的证据也就无法通过侦查收集。那么精液是否就是强奸案立案的惟一依据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有关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确定,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强奸手段,包括以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陈燕脖子、胳膊、大腿和臀部上的伤、宾馆床单上的血迹,以及沾有杜某精液的纸巾等,公安机关足以凭借这些证据对此案进行立案。至于对精液等体液的检验,或者法医鉴定,只有在嫌疑人不承认与被害人有性关系时才须应用。所以,海口市某公安分局以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

    强奸是对妇女的性暴力中最严重的犯罪,对被害女性造成深远的身心伤害,因此打击强奸犯罪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现实中确有那么一些公安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不予立案。甚至徇私枉法,为所谓的“私了”提供空间。

    因此,人们有理由对海口市某公安分局不予立案提出怀疑,是杜某真有“背景”,公安机关受到了莫须有的压力,还是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滥用了自由裁量权?等等。现在陈燕已经申请了复议,笔者以为,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海口市公安机关都应当对不予立案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人们还有一个愿望,就是期待海口的这起强奸案件千万不要再办成错案、冤案——让当事人蒙冤,让坏人逍遥法外! 贾如军(安徽)

    编辑:朱霞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时间: 2006-10-23
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柴亚军谎称能帮人申请无偿下拨“支农专项资金”,骗取钱财。
事实上,马建国狱中行贿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只是中国监狱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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