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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贸经厅原副厅长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2006年1月19日上午11时55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副厅长周建新及同案被告魏兴运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周建新伙同王妙根、魏兴运挪用公款5951万元,尚有1337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损失2157万元;认定魏兴运参与挪用公款5799万元,未归还1255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2157万元。法院 以周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法院以魏兴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两人受贿的赃款和挪用未归还的公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周、魏均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相关链接判决阐释

    在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魏兴运提出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周建新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有关审判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法院对此的认定情况。

    刑讯逼供被否定

    据介绍,对于在庭审中魏兴运否认行贿事实,辩称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取得的,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其家属提供的魏在审讯时所穿的染有血迹的衣服照片等。法院查明,侦查人员未对魏进行刑讯逼供,魏因摔伤进行治疗的劳改医院主治医生证明未发现魏被审讯后有被打的外伤,其辩护人提供的所谓血衣照片无法确认其来源的真实性。

    自首情节部分认定

    据介绍,从法律规定和周建新的犯罪事实来看,周向他人索要贿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周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罪行时,即主动交代了收受魏兴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对此自首情节法院部分予以认定,且周的家属已退回大部分赃款、赃物,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廖 明 郝冬白 陈 霞
时间: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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