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威日报讯(杨大立 达工力)《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于2007年7月27日由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8月10日由天祝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施行标志着天祝藏族自治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一步,也为该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拓展了更广阔的法律空间,将更加有力地促进自治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87年3月8日由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4月17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并于同年8月1日天祝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自治条例》施行二十年来,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的出台,《自治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新时期天祝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2年3月,该县成立了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并学习借鉴其他民族地区的立法经验,开始了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努力,2006年12月14日天祝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条例的修订稿,2007年4月16日天祝县人大常委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审议批准,8月10日由天祝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删除了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内容,新增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工业经济、项目建设、发展旅游业、矿产资源补偿和开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增加自治县财力、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社会保障事业、遵守和执行自治条例等方面的规定;修订了关于指导思想、干部人事工作、农(牧)业、水资源补偿费、争取对口支援、优化融资渠道、发展民族教育、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县庆”和“藏历新年”放假等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共53条104款。
编辑:姜伟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