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精神病患者杀人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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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晚报讯(记者张嬿)精神病人“合法杀人”的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已不鲜见。那么,精神病患者杀了人,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后,是否一切就完事了呢?带着这个疑惑,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案例一

    精神病发,蔡某手握小刀连刺4人

    今年4月4日上午9时许,科技一条街某电脑商店打工人员蔡某精神病突发后,手握一把小刀先后在南昌路、渭源路、南滨河东路及南河新村等地连续刺伤4名男女,并导致其中一人不治而亡。后其继续流窜到红星巷、定西路东口、东岗东路等地,持木棍殴打4名骑车男子,将其中两人打伤。在无人劝阻的情况下,蔡某又窜到我市甸子街附近,持砖石连续砸打行驶中的车辆,被司机和群众抓获扭送到东岗派出所。然而,这起引起人们惊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在警方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为:蔡某患有间歇性癫痫,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悉,蔡某将被警方解除强制措施。

    案例二

    李秀平酿下致死一人、致伤一人的惨案

    兰州市首例患者杀医护人员案中的被告人李秀平,虽被法院认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不能不提的是,经司法鉴定,李秀平患有神经症(疑病症)。李秀平的律师认为:李秀平虽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因患有神经病症,其个性中出现的敏感、多疑、主观、固执、以自我为中心、自怜和孤僻等非正常心理特征。而患有该疾病的人在某种场合下,会被一种和自己正常时的认识相反的思维纠缠。正是在这种疾病的困扰下,李秀平才酿下了致死一人、致伤一人的惨案。

    主持人:谁该为精神病人杀人承担责任?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代表能放任自由,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并给予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中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另外,我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妥善安置精神病患者,如将其安排到专门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交给其监护人监护,而不应该将其再次放归社会。

    主持人:蔡某平时并没有表现出有精神病,为何突然病发行凶呢?

    嘉宾(心理咨询师莫兴邦):精神病的病情比较隐蔽,平时只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但其病情发作后,由于特殊病情导致其认识上存在阻碍和偏差,使其在无特定侵害对象的情况下,随意性很强地行凶。而精神病人在神志不清时,并不顾及所在场所如家中或公共场所等,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也很严重。通过这一起起血淋淋的案件,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如何营造一个充满理解和关爱的社会环境,并如何去疏导和帮助精神上出现障碍、或可能患上精神障碍的人,使他们通过心理干预、药物治疗等方式得以化解,从而不致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安全,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

    主持人:社会该如何解决精神病患者犯罪的问题?

    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先高):我认为要减少精神病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就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防治机制,要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知率。首先,要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要保护他们的权益,给他们以关怀。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将精神病患者集中管理起来,患者家属、所在单位、社区、村镇以及担负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有关部门等都要齐抓共管,将精神病患者的暴力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

    编辑:范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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