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赛拓中心状告房管局行政赔偿案,历经一审、上诉、被发回重审等长达数年诉讼后,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赛拓中心96万余元赔偿金。
虽然此次判决中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比上一次一审时判决结果高出30多万元。但原告在宣判后仍表示不服,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1995年,兰州江林物资有限公司在联建工林路661号商住楼时因资金困难,给甘肃赛拓商贸发展中心的借款无力偿还,便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赛拓中心。1998年12月23日,赛拓中心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取得该房房产证。2001年,赛拓中心已依法取得的该房屋产权证,因涉及诉讼,被房管局注销。赛拓中心遂以房管局的行为违法、侵害其权益等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高达4000万元的行政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并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原告以要求该院回避为由拒绝到法庭参加诉讼。后法院鉴于赛拓中心既不到庭又不说明不到庭的原因,而此案又不宜按自动撤诉处理,便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一起房地产管理部门错误登记行为,导致赛拓中心不当享有房屋所有权,并由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行政违法赔偿案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赛拓中心对房管局违法行使职权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房管局在办理江林公司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未严格审查即给赛拓中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由此给赛拓中心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此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房管局的违法发证行为给赛拓中心造成了了多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多大的经济赔偿责任?
重审结果
根据国家赔偿施行法定赔偿的原则,对财产权造成直接损害的,应按责任大小给予赔偿。据此,法院认为:赛拓中心在诉讼中提出的各项请求中,只有购房款属于房管局错误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其财产造成了直接损失,而其他各项支出均属其购房后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是直接损失不予支持。而赛拓中心提出的300万元购房款损失,经有关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所做的房产评估报告证明,评估价值为160余万元。因此,法院以此评估报告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另外,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赛拓中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未审查江林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人代表,由此造成房管局错误登记行为的发生。因此,赛拓中心对购买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以原告的损失不是全部由被告造成、江林公司在此案中负有一定责任等为由作出一审认定:原告应当向江林公司追偿部分损失;房管局对不属于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如上一审判决。(记者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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