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四期”保护有死角
来源:兰州晚报

    调查显示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势头较好,但国有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出现每况愈下的现象,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落实有难度,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女职工组织不健全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5大问题困扰女职工生产生活……

    为了切实了解新形势下我市不同所有制企业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客观反映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以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日前,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向全市各级女职工组织发出了“关于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同时向我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出调查问卷,对52个基层单位进行抽样调查,并分别召开了由各级基层单位工会主席、女工主任及女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生产一线女职工从事的有毒有害和禁忌劳动较集中的女职工班组和岗位进行了督促和检查。11月1日,记者就此次调查情况对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黎永珠进行了采访,了解到了目前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状,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种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黎永珠介绍,调查发现,近年来全市贯彻落实《规定》的总体情况较好,但存在的五种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问题一:

    国有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出现每况愈下的现象,劳动保护设施流失严重。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削减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卫生安全条件不能及时改善、关闭劳动保护设施等现象普遍存在。调查数据显示:有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或工间休息室的企业只占12%,而大部分企业已将其废除或改作他用。特别是占20%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有75%的企业连最起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手册都没有,女职工的保护更是无从谈起。如劳动场所拥挤,无防沙、防毒、防噪间、通风等设备,有的常年从事在低温或冷水作业的工作岗位等。

    问题二:

    “四期”保护仍有死角,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落实有难度。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中,使用女职工最佳年龄段的问题突出。调查数据显示:对有劳动定额和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女职工在产前检查、工间休息、哺乳时间,有17%和16%的女职工分别不减少定额和不给予适当照顾,有28%的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报销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

    问题三:

    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也是贯彻执行《规定》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由于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我市富余劳动力急剧增加,现行运转企业大都实行竞争上岗,特别是下岗后的女职工大多数文化素质偏低,业务能力单一,技术水平较低,为竞争到理想岗位或保住现有工作岗位已很不易,只能忍气吞声不敢也不想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规定》。

    问题四: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1988年,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为原有的《规定》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保障制度,使执法体不明确,行政保障多,司法保障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不强。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主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知之不详,并认为女职工特殊权益是麻烦,是累赘。

    问题五:

    女职工组织不健全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调查中了解到,有22%的企业女职工与企业主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企业主随意安排女职工加班加点时,女职工不敢提出不同意见。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使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五点建议帮助解决问题

    黎部长说:“在调查中深刻感受到贯彻执行《规定》的严峻形势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备程度和可行性、操作性、科学性。使女职工的经济地位、人格尊严,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工会女工部提出五点建议。

    建议一:

    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建议将修订《规定》尽快列入立法计划,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关问题列入法律条款;将生育保险纳入《规定》条例;将女职工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写入法规条文;明确女职工怀孕及流产应享受的产假时间等。

     建议二: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舆论氛围,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建议三:

    引导女职工特别是新建企业中的女职工学政治、学科学、学文化、学管理、学法律。教育和帮助女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超越自我,迎接挑战,成为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建议四: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女职工再就业搭建平台,保证《规定》落到实处。如:各级政府应积极发展适合女职工就业的行业和领域,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女职工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下岗失业女职工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做好下岗再就业工作,为女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建议五:

    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力度,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建议在市、县区成立人大、政协、司法、工会、妇联等单位组成的监督检察机构,经常性地进行《规定》的监督检查。

    ■调查概况

    我市女职工能得到较好劳动保护

    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黎永珠告诉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发展势头较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普遍得到了各级党政工领导的重视和关注,并纳入了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之中,使其逐步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调查数据显示,68%的企业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78%的企业设有专职女职工劳动保护人员;68%的企业建立了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制度,其中80%的企业检查费用予以全部报销;女职工“五期”保护贯彻执行的较好,84%的企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82%的企业女职工休产假90天或多于90天,78%的企业女职工均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记者李小琴 见习记者刘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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