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意见 |  |  | | | 新华网甘肃频道 | 来源: |
| 州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工作的意见
(临夏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04年5月20日)
根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州级单位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收缴分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内容
收缴分离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帐户。执收单位开票,委托银行代理收款,财政统管,规范收费收入收缴程序。
三、方式和范围
根据州级单位实际,对执收单位采取直接缴库和集,户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是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或单位开据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或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代理银行,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直接向缴款人或单位收款后,开据票据,由执收单位将所收 款项按日汇总开据缴款通知书,集中缴人财政专户。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单位见附表。
四、具体时间和程序
州级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单位,从2004年8月1日起实施收缴分离。
(一)确定为直接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收费职能和银行代收款时,按以下程序执行:(1)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或单位开据缴款通知书,通知缴款人或单位缴费;(2)缴款人或单位持收费单位开据的缴款通知书到财政部门确定的代收银行将款项直接缴人财政专户;(3)缴款人或单位缴款后,凭代收银行签章的缴款通知书的第四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正式收费票据(报销发票);执收单位依据回执联按收费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收费台帐(备查收费日记帐)。
(二)确定为集中汇缴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收费职能和代收银行收取款项时,按以下程序执行:(1)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或单位的款项后,直接向缴款人或单位开据收费票据;(2)执收单位每日将所收款项,按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汇总后填写缴款通知书,将所收款项全部缴人财政专户,收取金额不足100元的可在次日与所收款项一并缴人财政专户,最迟不得跨月。
实行直接缴库的缴款人或单位缴款时发生多缴或误缴的,要及时提出退款申请,经执收单位核实,用便函或文件形式说明,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退付。
五、具体要求
(一)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分离制度,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活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的管理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开设、管理财政专户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协调与代理机构、执收单位之间的有关业务和帐务核对工作,审核、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
(二)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所有预算外资金的上解和下拨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财政专户拨付,年终进行清算;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积极主动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相关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综合财政预算。
(三)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和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若有隐瞒预算外资金收入、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缴款书等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相关的财经法规,由财政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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