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利用陇南市资源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拓宽筹集建设资金渠道,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和省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对来我区投资开发各类产业的外商企业,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产业导向
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开发矿产品、农业综合、水电资源、农副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及高新技术等产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
6.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可分别享受5年和3年的先征后退税收优惠。
三、使用土地优惠政策
1.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在规定的地方征收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3.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50—100万美元,投资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四、费用优惠政策
1.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构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五、中介奖励政策
对引进外商来我区直接投资的中介方(包括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的受益中方奖励;外资企业,由受益地、县人民政府奖励。
奖励比例如下:
1.引资额在1亿以下(含1亿)的,有息贷款按2%,无息贷款按3%,无偿资金按4%奖励。
2.引资额在1—5亿(含5亿)的,其中1亿按1%计,其余部分有息贷款按0.4%计,无息贷款按0.6%计,无偿资金按0.8%计。
3.引资额在5—10亿(含10亿)的,其中5亿按0.8%计,其余部分有息贷款按0.2%计,无息贷款按0.4%计,无偿资金按0.6%计。
4.引资额在10亿以上的,其中10亿按0.5%计,其余部分有息贷款按0.2%计,无息贷款按0.3%计,无偿资金按0.4%计。
资金按实际引资到账数额及币种计算。
诚欢迎国内外客商来陇南考察、洽谈,独资、合资、合作建设,共图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