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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新华网甘肃频道( 09-23 09:30:46) 来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省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式及导向

    1、外地客商可在山丹境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购买、参股、承包、租赁经营县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购置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方式。

    2、外地客商可兴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任何产业项目。并特别鼓励外地客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高科技新产品开发、旅游资源开发、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新兴产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

    3、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地力财政留用部分的工商税实行"免二减三"优惠,即前两年先征后返,后三年减半返还。

    4、从事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企业、新产品开发和产品出口企业,从投人运行的当年起,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的工商税实行"免二减三"优惠,前两年先征后返,后三年减半返还。

    5、从事公用事业和人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社区服务业的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前两年先征后返,后三年减半返还。

    6、符合我县产业开发政策规定,在县内的荒山、荒坡、荒滩和水面上从事农、林、牧、渔各业的投资企业和个人,经县政府批准,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并在后五年实行"免二减三"优惠。

    7、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缓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个人。

    9、投资者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兴办其它企业(注册经营期五年以上),经批准返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三、规费优惠政策

    10、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出台的各类收费、罚款、基金项目外,其他地方性收费、罚款、基金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11、投资企业在办理验资、注册登记、营业证照、消防、卫生防疫等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工本费。

    12、应执行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征收。

    13、凡来我县城北工业小区投资办企业的,无偿划拨土地,免收建设基金等前期建设费用和电力增容费。

    14、县内企业以现有土地、厂房、设备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优惠20-30%。

    四、土地优惠政策

    15、在县内兴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经县政府批准,直接划拨土地。

    16、在县内荒滩、荒山、荒坡上投资创办绿色企业(如农场、牧场、园艺场、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投资改造废弃土地的,经县政府批准,直接划拨土地。

    17、外来客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投资者成片开发土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县政府可协助向国家、省上争取政策性扶持资金。

    1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五、引资奖励政策

    19、对引进无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有偿低息和平息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于银行利率的,按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20、争取到国家无偿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到位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有偿有息投资的,按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客商直接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引资总额的5%;无偿引进设备或赠助物资的单位或个人,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21、引进项目被县内企业采用的,按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税后利润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减亏的,按当年减亏部分的5%给予奖励;使企业盈利的按当年盈利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企业的,待项目建成创造效益后,按前三年上缴税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22、对获得全省名优产品的企业,县政府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名优产品的企业,县政府奖励5万元。

    六、服务保障承诺

    23、鼓励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在我县进行技术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其专利、技术、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经评估认可后,可量化为投资或合资股份。

    24、积极鼓励山丹籍在外地经商办企业、搞劳务输出的致富能人回乡投资兴办企业,在政策上可享受同外地客商同等的优惠待遇。

    25、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者,由工商部门发放临时营业执照,试生产经营一年,投产后可免税试销半年产品,一年后再予以登记注册,办理正式手续,其注册资金不受限制。优先解决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县的农转非户口,其家属子女在生活、入托、入学等方面同本县居民一视同仁。

    26、对投资项目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按照快捷高效的原则,搞好协调服务,代办有关手续,其注册登记手续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27、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其中客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给县内合作者优先协助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

    28、凡从县外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的各类急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高于同类人员工资标准l-3个档次确定其档案工资,并可低职高聘,优先解决家属、子女的户口和就业问题。工作满十年后留去自由。家在外地的,每年享受一个半月的探亲假。为来我县企业工作而辞去原公职的技术人员,承认原身份、工龄和技术职称。

    29、全额购买公有制企业净资产的,可分期、缓期付款,三年内付清。收购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的,实行零资产出售,其资产差额由收购企业五年内税前利润弥补,从盈利年度起,免征三年所得税。

    30、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凡在我县的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实行重点企业保护制度,对资信程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县上领导挂项联系,予以挂牌保护。

    3l、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除法律规定的审计、工商、税务、劳动等单位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有特殊情形必须检查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32、凡在我县的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拒绝执行国家、省、地、县和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投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优惠政策实施

    3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非调整不可的款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34、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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