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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关于全面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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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日中共临夏州九届二次全委会议通过)

    为了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以提高教育对经济建设的贡献率、对社会的回报率为目标,全面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全力提升教育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以发展基础教育为重点,巩固“普初”成果,加快“两基”步伐,大力发展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民办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2、奋斗目标:2 0 0 8年全州基本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其中2 0 0 4年永靖县基本实现“两基”,2 0 0 5年临夏县基本实现“两基”,2 0 0 6年康乐县基本实现 “两基”,2 0 0 7年广河县、和政县基本实现“两基”,2 0 0 8年积石山县、东乡县基本实现“两基”。2 0 0 8年全州普通高中在校生达到4万人,接受职业教育的在校生达到2万人,临夏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 0 1 3年,全州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 0 0 8年临夏市普及学前教育,其余,7县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达到6 0 %,2 0 l 3年全州普及学前教育。

    二、突出“两基”重中之重,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3、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县级统筹,教师工资县级统发,教师调配县级统管。乡(镇)政府、村委会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保证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

    4、打好“两基”攻坚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县(市)、乡(镇)政府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提高“普初”成果作为管理教育的主要职责。州、县(市)领导联系县(市)、乡(镇)要管教育,州直部门帮扶乡(镇)、村要帮教育,把“两基”工作纳入州、县(市)领导联系县(市)、乡(镇)的任务之中,列入帮扶单位的考核之中。对完不成“两基”任务的县(市)、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对教育工作主要指标下降的县(市)、乡(镇)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5、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依法促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基本具备经济条件而拒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经教育无效,由乡(镇)司法所办普法学习班,直至由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其送子女上学。严禁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使用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6、加快高中建设步伐。临夏中学2 0 0 6年建成省级示范性高中,临夏回民中学2 0 0 7年建成省级示范性高中。全州每年重点建设2所高中,到2 0 0 7年建成9所高中。高中学校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采取争取项目、集资、贷款、贴息、赊欠、垫支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7、高中阶段以上学校的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经营逐步推向社会,进行市场化运作;学校对经营价格、服务质量、安全保证、卫生健康等予以监督和管理。

    8、围绕产业开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劳务输出,加强职业教育,培养大批实用人才。各类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形势,有选择有重点地开设社会实用课程,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等办学单位,采取开办夜校、中短期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使农民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对外输出能力,增加收入。职业技术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的15%用于职业教育,农村科技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中用于劳动力培训的资金集中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其他部门用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培训的资金原则上集中用于职业教育。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设立专项经费,培养培训职业教育师资;鼓励农业、科技、林业、医疗等单位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根据学校需求可以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并获得相应报酬。严格执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部门、各行业必须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凡是国家规定实行就业控制的职业,人事劳动部门一律从取得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劳动就业部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从业人员到职业学校接受岗前培训。驻外办事机构要广泛联系就业单位,通过职业培训积极向外输送劳动力。职业学校要适应市场变化,改善学校条件,提高办 学水平。

    9、州农业学校、民族学校和卫生学校根据市场需求,采取长短班结合,与省内外高校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水平;调整专业结构,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劳动技能,培养实用人才,拓宽就业渠道。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技术课,全面实施“绿色证书”教育。

    l0、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民办教育的重点放在幼儿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办理土地征用、学校审批等手续时,简化程序,减免有关税费,给予优惠。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三年内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对民办学校的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毕业生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给予帮助支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办学。

    三、加强教育行政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ll、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和聘任制度。选拔校长(包括学区区长)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校长要热爱教育事业,会管理,精业务,善育人。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方法,推荐提名校长人选,报同级党委批准,政府聘任。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一般任期为3年,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聘。不在原同级校长岗位新聘任的校长的基本条件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小学校长、乡(镇)学区区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小学一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 0岁以下;中学(中专)校长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5 0岁以下。现任校长接近退休年龄的,原则上离岗退居二线,优秀校长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2、根据办学设施、师资水平等基础条件,对学校确定不同的考核等级,下达相应的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高中学校的重点以会考合格率和高考上线率为主要指标,初中学校重点以巩固率、会考合格率为主要指标,小学以巩固率、双科合格率为主要指标。州直学校和各县(市)一中(包括土桥中学)由州县(市)党委政府、州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组成的评议组分别考核;完全中学、独立初中、县(市)直小学和乡(镇)学区由县(市)党委政府、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组成的评议组分别考核,分值分别占4 0%、4 0%和2 0%;村级小学由学区进行考核。

    13、改善教学设施。力争三年内配齐中学实验设施,开设信息技术和远程网络教育,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l4、加快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步伐。加强教学研究,提倡教研兴教。州上在原教育教学研究室的基础上,成立教育教学研究所。规模达到1 0 0 0人以上的学校设立专门的教研机构,配备1—2名专职教研人员。加强督导工作,督政促发展,督教求质量,进一步完善教育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

    l5、强化乡(镇)学区管理,配备专职的学区区长和督导人员。学区区长按副科级干部配备,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学区区长按照干部德才条件和贡献实行聘任制。学区区长负责全乡(镇)的教育工作。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6、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中层干部按编制和岗位需求,由校长通过竞聘方式聘任,报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直学校及县(市)一中(包括土桥中学),凡编制内符合学科要求的本科以上的紧缺专业教师的配备,由学校考察决定,按人事管理权限1 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l7、严把教师入口关。教师补充实行按编制逐年到位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师范类本科生除外),以师范类毕业生为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采取考试考核办法,逐年清退不合格的代课、招聘教师,严禁招用新的代课教师。

    18、推行教师聘任制。组织、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教师编制和岗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校长根据岗位设置,自主聘任教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内部一律实行绩效工资制,个人现行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由学校按照优教优酬的原则再分配。教师所任学科合格率按照逐年有所提高的原则,由学校确定考核办法,经考核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当年考核标准的,调整到低一级考核标准要求的学校任教;在调整后的学校考核仍不合格的,调整教学岗位,并确定相应报酬。

    19、实行全员聘用制。教育部门通过考试考核,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第一年落聘者发80%工资,连续两年落聘者发70%工资,连续三年落聘者发60%工资,限期培训提高,经培训仍落聘者,调整教学岗位,并重新确定报酬。对不适应教学工作的教师,教龄达到3 0年或年龄达到男5 5岁、女50岁的,实行内退制度,可允许提前内退,内退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进行再分配,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优秀高级教师可适当放宽退休年龄。

    20、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任教,放宽边远贫困山区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条件。凡经过考试新录(聘)用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必须先到县级以下农村学校至少任教5年以上;县(市)初中、小学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须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的经历;边远贫困山区学校任教的教师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五年后成为固定工资,再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若调出边远贫困山区学校,取消浮动工资。边远贫困山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确定,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适当补助和县(市)筹措的办法解决。从县直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选派一部分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的村校和教学点任校长,适当增加其岗位津贴。实行教师轮岗制,城镇和川塬区学校每年必须派遣一定数量的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学校轮流支教。

    2l、坚持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加强教师队伍培训培养。广泛开展“比学赶帮”和学科交流活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认真实施“园丁工程”,中小学和中专学校的教师中年龄45岁以下且学历不合格人员,从2004年起3—5年内按计划取得相应合格学历,达不到学历标准的,调整教学岗位。鼓励教师在职取得高一级学历,对小学教师按计划(下同)在职取得所任学科(下同)大专学历的奖励l000元,初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2000元,高中教师和中专教师在职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奖励3000元(以上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力争20l0年45岁以下的教师,实现小学 教师大专化,初中教师本科化,高中教师中研究生占有一定比例。每个在职教师每年必须完成50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对全州教师每五年轮训一遍。对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45岁以下教师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普通话和计算机培训合格证,人事部门在职称评审时认可其合格证。全州每年选派50名教师、校长到先进地区挂职学习。邀请国内外教育专家、学者来我州讲学。州、县(市)政府聘请一批教育专家、学者为教育顾问。

    认真实施“名师兴校”战略。实施“311工程”,即五年内培养300名省、州级骨干教师,l00名省、州级青年教学能手,l0名省级学科带头人。对获得省级骨干教师、青年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每月补助60元;对获得州级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学能手称号的,每月补助40元;对省级学科带头人,每年发给3000元的教研经费。

    22、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临夏师范学校2004年实现标准化建设,力争2005年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逐步实现高等专科学校目标。办好州、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使其发挥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23、国民教育系列的外地大学本科毕业生,愿意到我州学校任教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费5000元;外地省级中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来我州任教的,经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确认其资格,留教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费10万元。以上人员未达到规定留教时间要求调往外地的,交回生活补助费。外地师范类大专毕业生,愿意到我州边远农村初中或小学任教的,编制内允许参加教师录聘考试。以上所需经费或待遇落实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解决。今后在教师编制未满前每年考录一次,所录聘人员保证在秋季开学前到岗。

    24、坚持以德治教,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建设,强化教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州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十佳教师”和“十佳校长”。

    五、调整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

    25、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扩大规模”的原则,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点服务半径不足2.5公里的,除交通十分不便的地方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外,其它教学点予以撤并;交通方便的地区,要尽可能扩大小学的规模;高年级学生要相对集中,在一个乡(镇)建成3—4所有一定规模的完全小学;有条件的地方以乡(镇)为单位或几个村联片试办寄宿制小学。初中打破乡界,调整规模小、办学效益低的学校,初中学校的规模一般达到1500人以上。完全中学逐步实现初、高中剥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首先办好县(市)一中(包括土桥中学),扩大办学规模,高中学校规模一般达到3000人。

    26、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采用好学校托管薄弱学校等办法,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撤并的初中可用来办完全小学,撤并的小学办幼儿园。依法保护校园校产,防止教育资源流失。

    27、部分专业教师紧缺的乡(镇)学区,可以按定报酬、包质量的方式,将几个学校的专业课教学承包给专业教师;个别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学校或教学点,在保证学制和教学课时的前提下,可灵活确定作息时间和假期,具体办法由乡(镇)学区决定。

    六、加强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

    28、强化项目意识,进一步加大教育项目建设力度。实施好二期义教工程、中/英甘肃基础教育、中欧基础教育、初中寄宿制建设等项目,全面改善教育软硬件条件。紧紧抓住机遇,加大争取力度,重点争取“国家扶贫教育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国际援助贷款等教育项目,以项目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实行州、县(市)教育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增加编制和岗位,设立项目办公室,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29、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通过两三年的努力,争取财政性生均公用经费达到20元,并逐年有所提高;争取财政地方性收入增加部分的20%用于发展教育。从今年开始,州上每年筹措3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以高中为主的非义务教育的贴息及扶持资金。县(市)政府也要筹措一定的贴息及扶持资金。鼓励、引导、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广开筹资渠道,加快学校建设步伐,努力在全州形成政府投入、社会筹措、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办学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扩大教育投入总量。州财政每年再安排5 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滚动使用,用于教师培训、奖励先进、发放名 师津贴、教育考察学习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倡导捐资助教,开展教育“帮困济贫”和贫困学生救助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七、坚持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30、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教育作为主要职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兑现奖罚。

    3l、州、县(市)每年召开教育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表彰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32、有关部门要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

    ——州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将转移支付教育经费中中小学危房改造部分实行项目管理,采用提款报帐制。各县(市)报项目,由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州财政再将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县(市)。各县(市)财政及时足额划拨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州财政监督县(市)财政部门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监督、管理教育收费,确保各类教育经费和收费全部用于教育。各县(市)财政部门优先保证落实教师各项补助。

    ——计划部门对学校建设给予项目倾斜,从“两州一地” 资金和库区移民资金中安排教育项目,加强对教育项目的争取、管理和监督。

    ——扶贫部门筹集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教育扶贫。

    ——审计部门对各类教育经费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杜绝教育经费的挤占挪用和浪费。

    ——人事部门简化教师调配程序,落实职称结构比例。在学校教师总数中,中专高级讲师达到l 5 %,讲师达到4 0 %, 中学高级教师达到7%,中学一级教师达到3 0%,小学高级教师达到2 8 %。创建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适当放宽比例。

    ——司法部门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执法力度,综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整治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号召宗教界人士动员适龄儿童入学,并积极争取民族资金支持民族教育。

    ——城建部门要把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土地部门在学校建设用地上予以优先安排。

    ——物价部门对学校水、电等收费执行最低价标准,对小学英语、信息技术教育、“绿色证书”教材和寒暑假作业的收费纳入学校收费范围。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非义务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给予支持。

    ——严禁各部门对学校进行一切形式的乱摊派,严禁学生参加教育教学之外的一切活动。

    八、加强服务指导,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

    33、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投入产出观念和回报社会的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教育规划,制定各类学校校长任期目标和教师达标等具体办法,全面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4、州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完善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考核制度,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把适龄儿童入学率、升学率、巩固率等作为硬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35、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州直学校和各县(市)一中(包括土桥中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全州整体教育质量下滑,州教育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各完全中学、独立初中和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组成的评议组分别考核,分值所占比例同l 2条;根据考核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36、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职能,谋发展、搞建设、抓管理、增效益,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切实树立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注重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析预测和管理指导,促使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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