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纪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监察局仍属州政府序列,接受州政府领导。州纪委和州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州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全州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政府负责人及州属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午国家政策、法律和决议、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党委和州委管理的党员体育场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县(市)纪委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州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市)政府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全州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八)研究州政府各部门和县(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消州、县(市)及以下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组织部门和州直各部门党委委(党组)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纪委机关、州监察局设8个职能处室(均为副县级建制)。
(一)秘书处(内设秘书科、行政管理科)
负责综合、分析全州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报告和有关文件;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和局长办公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承办、档案保密、信息编馈、刊物订发、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督查工作、财物管理、后勤服务、计划生育和老干部管理。协调机关各室及其他各项工作。
(二)纪检监察一室
监督、检查七县一市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检查州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直接查处县(市)管辖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
(三)纪检监察二室
监督检查州直各单位、省属在临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检查上述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四)审理室
负责审理本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和州直各部门、省属在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及县(市)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受理并复查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审查需要变更处分的案件。
(五)信访室(举报中心)
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宜,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各类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宣传教育室
宣传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方针、政策和工作情况;对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教育;围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开展 调查研究工作。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
督促检查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负责了解和综合分析全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协助党委、政府抓好“纠风”工作和专项清理;会同组织部门监督管理县以上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进行执法监察,并收集、综合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文件、报告、通报等;处理行政监察日常事务。
(八)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州政府各部门和县(市)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命令的情况,提出执法监察的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围绕西部大开发和经济建设进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并参与州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完成执法监察方面的工作任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998年核定州纪委机关、州监察局行政编制31名,现核定行政编制25名,其中:州纪委常委职数为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州监察局局长1名(州纪委1名副书记兼),副局长2名,内设处室副县级职数8名,科级职数12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1998年核定的后勤事业编制5名。
保留200年核定的事业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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