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平凉市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国内平凉市以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平凉市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部分政策亦适用于市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允许外商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外商可采用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市进行投资。
  第三条 除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控股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第五条 经批准,外商可在本市县(区)和开发区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商业零售和批发企业、外贸企业、旅行社、银行(独资或合资)、保险、电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信息等企业,并将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有序扩大范围。
  第六条 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我市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投资于除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二章 国民待遇政策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来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员、市外人才及其家属,享有与我市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一切社会服务,与我市企业享受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技术职称评定、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非国有资本在我市投资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年利税300万元以上的国外、市外投资企业以及列入重点财源的市内企业,由所在政府领导和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电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第三章 鼓励投资政策

  第十五条 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本市重点财源企业在我市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七条 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份,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高于35%。其中,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免交地方附加费。
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国内外有资质的勘探企业在我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 各商业银行可接受外方股东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担保或以海外资产向中资商业银行海外分行提供的抵押,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我市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下浮10%,有些项目产业还可以放宽。

第四章 税收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市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平凉地区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对市外在我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凡市外投资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外,从2001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所得税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市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40%的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七条 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利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第二十九条 新建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经批准,由受益级财政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分别在五年和三年内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退。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第三十二条 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区内企业,比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我市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平凉地区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研究开发中心,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及其包装物料等,享受加工贸易保税优惠。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市外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取得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同时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鼓励区外、国外企业与我市科研机构合作进行转制,转制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后,经税务机关批准,于2004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七条 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第三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列入《国家之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民间性质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其缴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在五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及市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市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接收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两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在我市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四十一条 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有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100—2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2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国内外各类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他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地县确定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惠;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3、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4、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5、兴办符合“国家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产业导向”中确定的特别鼓励类产业和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征用或租用后无偿划拨土地,协调解决“五通”(通电、通水、通路、通讯、通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四十六条 大力引进我市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入我市长期工作,也可智力引进、技信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聘请顾问、短期招聘,可不转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在平工作时间,保证来去自由。企业引进人才类型、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四十七条 设立“平凉市科技优秀人才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全市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给奖金2万元。同时,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全市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1人,奖金20万元。具体操作按《平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对志愿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统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由市或县(市)人事部门从财政统一列支的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生奖3000元,专科生奖1500元,中专生奖1000元。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可将隶属关系挂靠行政主管部门,本人到下属企业工作,在主管部门领取工资的同时,还可在企业根据贡献大小领取奖金。工作三至五年后根据本人意愿,愿到企业则到企业工作,愿回主管部门则回主管部门工作。
  第五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带高新技术,经应用后取得较好收益的,由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单位按投产三年内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10%计提特别贡献奖,由县(市)人事部门报县(市)政府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者,报请行署重奖。
  第五十一条 回国留学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高级职称人才、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任职,可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第五十三条 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副高职称以上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我市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及编制问题,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接收单位办理转接手续,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对在我市从事大宗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研制开发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引进外商来我市投资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并严格兑现。
  凡从平凉市以外引进的各类资金(含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均属引进资金范围。引进资金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后,合资、合作生产经营性企业,由市内受益单位或项目业主奖励;外商独资企业(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社会公益项目由受益地方的人民政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资额的2.5%奖给引资者;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上的,按3%奖给引资者;
  2、对引进无偿投资,属于馈赠或国家和社会各阶层扶持性无偿投资的(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15%给予奖励;
  3、无息引资。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4、低息引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5、引进其它有偿付息资金的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6、对引进高新技术,并转化投产的,可连续三年从转化投产企业新增利润中提取5—10%奖励引进者;
  7、对引进先进设备、工艺或改造老企业获得显著效益的,由受益企业连续三年从新增利润提取5—10%奖给引进者;
  8、对引进项目或产品,年净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企业从净利中提取10%奖给引进者。
  第五十六条 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2万美元以上的,由地、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捐资5万美元以上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捐资10万美元以上或向我市公益事业项目捐资价值占该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经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第八章 投资服务及其它政策

  第五十七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的和允许发展的项目,除国家有规定的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第五十九条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项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减免管理费。对外商来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收费标准上述已有优惠的,按优惠政策执行,未优惠的,与市内企业等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六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调解中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调解纠纷矛盾,监督合同执行,并建立督办制度和反馈制度,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政策自生效之日起,凡现行政策中与此不一致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 在执行本政策中,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政策解释权属平凉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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